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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6.23 經87學年度第二學期系務會議設置

92.12.01經9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4.24經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西文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

 

第二條: 系(所)教評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任召集人

               二、 推選委員:由系(所)務會議就本系(所)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推選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人數至少五人,以奇數為原則,且委員具有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如有不足,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並報經院長核定補足。

                                         本系(所)專任副教授均得為推選委員。

 

第三條: 系(所)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身或其親屬在三親等以內者,應予迴避。

 

第四條: 系(所)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系(所)教評會之職責:

               系(所)依本系(所)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就本系(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評鑑、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

               資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等重要事項先行初審,

               審查通過後,提送院教評會。

 

第六條: 系(所)教評會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

               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及本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系(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7.03.17 經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03.17 經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4.30 經96學年度第二學期院務會議通過
99.02.23 經98學年度第一次系(所)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99.03.04 經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9.10.19 經99學年度第一學期系(所)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99.10.26 經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0.2.14 經外語學院院長核定實施

第一條: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西班牙語文學系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規劃及整合系所之開課資源,特依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西班牙語文學系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系所主管及本系所全體專任教師組成。學士班及碩士班學生代表各一名列席,並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人士及畢業生代表參與。系所主管為召集人。

第三條(本會執掌如下):
一、規劃本系所課程之整體發展方向;整合本系所開課資源並協調各專業領域授課師資之安排。
二、審議系所訂必修科目與學分相關事宜。
三、審議本系所專業必修課程及畢業總學分、專業學程規則、輔系課程及同步與非同步遠距課程。
四、定期檢視課程結構規劃,以通盤檢討系所教育目標、學生核心能力與課程結構之合宜性及關聯性,建立教師開授課程與專長相符之審核機制。
五、其他有關課程規劃、修訂、研究等事項。

第四條: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審議通過之議案,應提交本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本會提請決議事項,須有全體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人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成立。

第七條: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2.12.11經9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所)教評會會議制定通過
94.12.22經9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所)教評會會議修訂通過
97.01.16經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所)教評會會議修訂通過
99.03.30經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所)教評會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系(所)未辦理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依「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八條,特訂定本系(所)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一、 申請人應先檢具各項應繳表件(見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及輔仁大學教師申請以著作、

        作品升等應繳表件明細表)於系(所)教評會收件截止日前送人事室審查確認其升等資格及要件後,

         向本系(所)教評會提出申請,進行初審作業。

二、 本系(所)教評會收到申請人升等應繳表件後,依規定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成果,

        依其相關規定初審作業之綜合審查,經表決通過同意其辦理生等後,

        檢附系(所)教評會會議紀錄、輔仁大學外學院教師升等著作外審委員會推薦表、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系/所教評會審查教師升等程序說明表,送請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作業。

三、 本系(所)依「輔仁大學外語學院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

        制訂「輔大西文系教師新聘、改聘及升等著作暨學術著作/計畫審查委員推薦名單(國內)」。

        本系(所)教評會於接收升等申請案後,參考申請人登記之專業領域,

        依據該名單填寫輔仁大學外語學院教師升等著作外審委員推薦表向院教評會推薦 10-12 人之審查委員。

四、凡符合本系(所)教師升等辦法之教師,不論其所受科目是否為外文(西語),當申請升等時,

       其升等代表著作得依研究之需要選擇使用中文或西文撰寫,惟用中文撰寫時必須說明需用中文撰寫之必要性或原因,

       其參考著作至少有三篇(含)以上經審查制度發表之論文,

      惟該三篇不可含共著之論文,且其中至少二篇(含)須以西文撰寫。

五、 系(所)教評會召集人依法規須迴避時,就上述作業敦請院長代行其職務。

 

第三條:

教學及服務二項成績之評核標準如下:

 一、教學

1.以滿分一百分計。

2.申請人須於本系(所)教評會收件截止日前提交至少近三年之學生教學評量結果六份。

3.系(所)教評會依本系(所)「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之教學可和內容項目對升等者於以評分且須檢附具體理由,

   分數需達七十分以上,使列為其教學成績。

 二、服務

1.以滿分一百分計。

2.系(所)教評會依本系(所)「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之服務考核內容對升等者於以評分且須檢附具體理由,

   分數須達七十分以上,使列為其服務成績。

 

第四條:本辦法經系(所)教評會通過後,送院教評會審核後,再送校教評會核備。修正時亦同。

92.12.11經9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所教評會制定通過

為求本系(所)教師升等審查作業公正、客觀,依據「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西文系(所)教師升等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系(所)教評會,收到教師升等申請後,應先就升等教師之送審著作,予以審查,其程序如下:

一、升等者敘明理由提三人以內之迴避名單。

二、系(所)教評會提出3-5位校內、外學者參考名單。

三、系(所)教評會召集人就升等者之研究領域並參酌升等者所提之迴避名單,提出3-5位校內、外學者建議名單。

       審查升等助理教授之學者應具助理教授以上職級;審查升等副教授之學者應具副教授以上職級;

       審查升等教授之學者應具教授職級。

四、系(所)教評會應就召集人提出之3-5位校內、外學者建議名單,

       由系(所)教評會委員以抽籤之方式決定二位審查學者。

       兩位評審學者之評分須達七十分以上,且其平均分數亦須達七十五分以上,

       系(所)教評會始能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教學、服務等成績,依規定進行複審作業。

五、第三條及第四條複審作業須就其研究、教學、服務三項成績合計以滿分為一百分計算審查。

六、其佔總成績之比例及通過標準如下:

     (著作評分標準,採用院教評會著作審查意見評分標準表格)

        助理教授級為:研究佔55%、教學佔30%、服務佔15%,各項成績總計達八十分,即為通過。

        副教授級為:研究佔60%、教學佔25%、服務佔15%,各項成績總計達八十分,即為通過。

        教授級為:研究佔65%、教學佔20%、服務佔15%,各項成績總計達八十分,即為通過。

 

七、 研究、教學、服第務三項成績之評核標準如下:

        研究:依系(所)教評會評定之成績。

        教學:以滿分一百分計。

                   本系(所)教評會依外語學院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之教學考核內容項目為評分標準,

                   對升等者予以評分且須檢附具體理由,分數須達七十分以上,始列為其教學成績。

        服務:以滿分一百分計。

                   本系(所)教評會依外語學院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之服務考核內容項目為評分標準,

                   對升等者予以評分且須檢附具體理由,分數須達七十分以上,始列為其服務成績。

 

系(所)教評會評升等者之教學、服務成績時,如認為必要,得給予申請人陳述答辯之機會。

本施行細則經系(所)教評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2.11.03經9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3.01.14經9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9.03.18經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99.06.22經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一、宗旨:為求本系能配合國家社會之需要而永續發展,特成立「輔仁大學西班牙語文學系所發展基金」。

二、基金來源:校內外賢達及各團體捐款。

三、基金使用規定:本基金之本金與孳息皆可動支,惟本金動用須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而基金之本息總額在十萬元以下時,須暫停動支。

四、基金使用項目:

1. 舉辦及推廣各項與西語相關之活動:學術、藝術、文學及文化等各項交流活動。
2. 本系所出版、印製各類刊物之販售盈餘,作為前述刊物日後出刊之相關經費專用基金。


五、基金之管理 :

1.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募集與使用管理。
2. 管理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與本系教師推舉之教師代表四人組成之,教師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3. 管理委員會應每學期至少一次於系務會議中報告基金帳目與營運狀況。

六、基金管理委員會得另訂本辦法施行細則,於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外語學院院長及學術副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3.04.26經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4.01.10經9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一、 宗旨:協助家境清寒、表現優良、品行端正且有心向學之西文系大學部及研究所在學同學。

二、 基金來源:西文系所校友與校內外賢達捐款。

三、 基金之管理: (同「輔仁大學西班牙語文學系所發展基金」之管理辦法)
1.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募集與使用管理。
2. 管理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與本系教師推舉之教師代表四人組成之,教師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3. 管理委員應每學期至少一次於系務會議中報告基金帳目與營運狀況。

四、基金使用規定:本息皆可動支,惟本金動用須經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五、申請資格:
1. 每一學期接受本系所同學提出申請。
2. 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家境清寒】:申請人家境清寒、品行端正、具優良的求學態度與服務精神。
【申請人品學兼優】:申請人品學兼優、求學態度佳、具服務精神者。
3. 名額與金額:由當學年度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決定。

六、基金管理委員會得另訂本辦法施行細則,於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外語學院院長及學術副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0.01.12 經 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00.11.03 經100學年度外語學院第1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促進系所在教學、研究、服務及學生輔導事務之提升,並實踐本系之宗旨與目標,

               特實施自我評鑑,並依據《大學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訂定「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西班牙語文學系自我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為實施自我評鑑,設置「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西班牙語文學系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召集教師代表五至七人共同組成。

               必要時,邀請本系兼任教師、業界代表、學生代表或行政人員列席。

 

第三條、 自我評鑑之實施包含內部評鑑與外部評鑑。

               內部自我評鑑內容以前三個學年度之執行成果及未來三學年(含本學年)之改善計劃為原則。

              外部評鑑以實地訪視為原則。每六年辦理一次。


第四條 、評鑑內容參酌教育部頒布之評鑑指標制訂,

               包含教育目標、課程設計、師資、教師教學、學術專業表現、學習成效、學習資源、

               圖儀設備、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及行政管理等項目。

 

第五條 自我評鑑之外部評鑑包含本系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第六條 外部評鑑委員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以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人數以四至七人組成為原則。

 

第七條 本系實施評鑑所需之經費,由本系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系將改善方案列入年度計畫,並逐年接受追蹤管考。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請詳見學士班及碩士班之修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