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本辦法依據教育部98年3月3日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暨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二、助學金補助金額及服務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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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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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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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務
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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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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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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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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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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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元/1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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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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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
11月~次年6月
一般生
11月~次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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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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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
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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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元/1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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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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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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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
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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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元/1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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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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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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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
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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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元/1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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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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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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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
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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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1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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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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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助學生培育課程說明:
(1)申領本助學金學生必須參與學校生活服務學習。
(2)培育課程共分為必修與選修課程二大部分,參與各項培育課程後須持本校學生活動暨學習護照向主辦單位辦理認證。
(3)凡申請本項共同助學金者務必參與必修課程,必修課程可折抵服務學習時數3小時。
(4)選修課程自由選修,可折抵服務學習時數(至多折抵17小時)。
(5)所有申請本項助學金者,如未完成必修課程,將喪失本學年度申請補助資格。
(6)培育課程詳細時間表,請見就輔組網站。
http://eao.dsa.fju.edu.tw/studywork/stuwork.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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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四、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五、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六、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七、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八、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九、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十、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十一、申請作業程序:
(1)凡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之學生請於每年10月25日前先至學生資訊管理系統(http://smis.fju.edu.tw/freshman/login.aspx)填妥並確認學生基本資料無誤後(含學生個人手機及校方給的E-MAIL帳號;以利後續共同助學金的重要通知,皆以學校給的E-MAIL進行通知),才能進行共同助學金的申請填寫,申請表必須列印,並檢附學生本人及關係人近期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及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乙份(新生及轉學生除外),逕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2)本項助學金為每學年上學期提出申請,於每年11月20日前,教育部將財稅中心查核及各部會勾稽比對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依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上扣除並通知未核准之申請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共同助學金申請表格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