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七十 年五月十九日訂定) |
| |
總則 |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輔仁大學西班牙語文學系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增進本系校友感情,砥礪學術,互助合作,並以宏揚母校「聖美善真」之校訓,服務社會,貢獻國家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得視實際情形分別在國內外各地設立分會。 |
| | |
會員 | 第 四 條:凡具有左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得申請為本會基本會員: 母校(院)西班牙語文學系畢業者。(包括研究生) 母校(院)西班牙語文學系肄業者。 曾在母校(院)選讀西班牙文者。 第 五 條:凡具有左列各項資格之一,並由本會幹部會議決議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本會恭請母校西班牙語文學系系主任為榮譽會長。 曾任或現任母校(院)教職者。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
| | |
| | |
權利與義務 | 第 六 條:本會基本會員對會內享有左列各項權利: 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權。 會員享有本會所舉辦活動的參與及優惠。 會員享有本會所發行的通訊錄及定期、不定期刊物。 會員享有利用本會的資料及各種訊息。 本會所舉辦之福利及活動。 第 七 條:本會基本會員有左列各項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案。 繳納常年會費。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工作。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行為,致有礙本會會譽時,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得按其情節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 |
| | |
組織及職掌 | 第 九 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其權責如左: 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選舉幹部。 制定及審核會務計劃。 其他重要事項。 第 十 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幹部採內閣制,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本會得設理事及名譽理事若干人,由大會就有影響力之社會賢達及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人士中聘請之。 第十二條:歷任會長聘為榮譽會長,得出席各項例會。 第十三條:幹部會議之職掌如左: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編制預算及通過決算。 聘任會務人員。 第十四條:會長以下設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承會長之命綜理日常事務,其人選由本會聘任之。總幹事之下,並視業務需要,分設若干工作組,分別擔任文書、總務、出版、活動等事宜。 第十五條:各屆聯絡人,每年需要召開至少一次同學會,協助通訊服務,並負責策劃與分任校友間,以及校友與母校間之聯絡與服務,並協肋籌辦聯誼事宜。 第十六條:本會為加強校友間連繫,得以母校發行刊物,不定期寄給校友而校友亦宜隨時向本會提供其動態與成就,以增進彼此間之情感。 第十七條:本會設監事三人,其中一人,(母校在職助教),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負責審核本會收支賬目,監察各職員職務。 |
| | |
會議 |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果幹部會議,認為必要時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時,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九條:幹部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幹部會議。 第二十條:各屆聯絡人,每年需要召開至少一次同學會,並將出席情況,動態報導本會。 |
| | |
經費 | 第廿一條: 入會費:三00元。 常年會費:一00元。 各項捐款。 榮譽會費:一次繳納五000元。 永久會費:一次繳納三000元。 其他收入。 第廿二條:永久會費為參仟元以上,榮譽會費為伍仟元以上,一次繳付。常年會費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廿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 | |
獎勵 | 第廿四條:本會對處理會務有條不紊,規劃業務切實周詳,熱心會務,確具事實,足資楷模者,將核頒獎狀或獎金以資鼓勵。 第廿五條:本會章程之修改經會員大會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修改之。 第廿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幹部會議之決議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