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辦法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西文系(所)教師升等辦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所教評會制定通過

為求本系(所)教師升等審查作業公正、客觀,依據「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西文系(所)教師升等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系(所)教評會,收到教師升等申請後,應先就升等教師之送審著作,予以審查,其程序如下:

一、升等者敘明理由提三人以內之迴避名單。

二、系(所)教評會提出3-5位校內、外學者參考名單。

三、系(所)教評會召集人就升等者之研究領域並參酌升等者所提之迴避名單,提出3-5位校內、外學者建議名單。審查升等助理教授之學者應具助理教授以上職級;審查升等副教授之學者應具副教授以上職級;審查升等教授之學者應具教授職級。

四、系(所)教評會應就召集人提出之3-5位校內、外學者建議名單,由系(所)教評會委員以抽籤之方式決定二位審查學者。

兩位評審學者之評分須達七十分以上,且其平均分數亦須達七十五分以上,系(所)教評會始能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教學、服務等成績,依規定進行複審作業。

第3條. 複第4條. 審作業須就其研究、教學、服第5條. 務三項成績合計以滿分為一百分計算審查,第6條. 其佔總成績之比例及通過標準如下:

(著作評分標準,第7條. 採用院教評會著作審查意見評分標準表格)

助理教授級為:研究佔55%、教學佔30%、服務佔15%,各項成績總計達八十分,即為通過。

副教授級為:研究佔60%、教學佔25%、服務佔15%,各項成績總計達八十分,即為通過。

教授級為:研究佔65%、教學佔20%、服務佔15%,各項成績總計達八十分,即為通過。

第4條. 研究、教學、服第5條. 務三項成績之評核標準如下:

研究:

依系(所)教評會評定之成績。

教學:

以滿分一百分計。本系(所)教評會依外語學院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之教學考核內容項目為評分標準,對升等者予以評分且須檢附具體理由,分數須達七十分以上,始列為其教學成績。

服務:

以滿分一百分計。本系(所)教評會依外語學院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之服務考核內容項目為評分標準,對升等者予以評分且須檢附具體理由,分數須達七十分以上,始列為其服務成績。

系(所)教評會評升等者之教學、服務成績時,如認為必要,得給予申請人陳述答辯之機會。

本施行細則經系(所)教評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