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系務會議設置
92.12.1西班牙語文學系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97.04.24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所)務會議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西文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
第二條: 系(所)教評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任召集人。
二、 推選委員:由系(所)務會議就本系(所)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推選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人數至少五人,以奇數為原則,且委員具有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如有不足,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並報經院長核定補足。本系(所)專任副教授均得為推選委員。
第三條: 系(所)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由其他人員代理。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身或其親屬在三親等以內者,應予迴避。
第四條: 系(所)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系(所)教評會之職責:
系(所)依本系(所)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就本系(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評鑑、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等重要事項先行初審,審查通過後,提送院教評會。
第六條: 系(所)教評會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及本院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