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評會設置辦法

輔仁大學西文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系務會議設置
92.12.1西班牙語文學系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4.24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西文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

 

第二條: 系()教評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任召集人。

二、 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就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人數至少五人,以奇數為原則,且委員具有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如有不足,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並報經院長核定補足。本系()專任副教授均得為推選委員。

 

第三條: 系()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由其他人員代理。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身或其親屬在三親等以內者,應予迴避。

 

第四條: ()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系()教評會之職責:

                 ()依本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就本系()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評鑑、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等重要事項先行初審,審查通過後,提送院教評會。

 

第六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及本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